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比尔森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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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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