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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徐**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刘*、徐**与被申请人张*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3)兴民一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盘锦**民法院(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本案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达成调解后再审申请人刘*、刘*、徐**就本案自愿撤回民事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刘*、刘*、徐**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刘*、徐**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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