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与被执行人唐**、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701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0757.89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因被执行人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5757.89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701号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