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桑**、童安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桑**、童安宾、桑**、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永**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制作的(2014)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金**民字第27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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