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邱**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