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邱**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刘**与陈**、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张**与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项**与赖**、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吴**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陈*等与龙游县**民委员会、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方卫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余*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卢*、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