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周**、龙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龙**山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刘**与陈**、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陈*等与龙游县**民委员会、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邹**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方卫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朱**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祝康*与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冬奶与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树庭与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