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吴**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周**、龙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龙**山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