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了原告何*胜诉被告施**、张**、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胜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何**与施**、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无为县无城镇人民政府与季一龙、秦**、国网安**责任公司、季**、季**及无为县无城镇七里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芜湖鑫**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丁**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与陶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金*与刘**、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后与被告金和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与被告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