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鹏诉被告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鹏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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