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胡威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威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金**与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项正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薛**与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江秋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江啸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与马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季**与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张**、杨**及范**、孔**、临泉县**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肥市分公司与袁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余**、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