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胡威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威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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