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诉前调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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