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金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六*一终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吴**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