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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邦财产**安徽分公司与朱**、安徽**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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