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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