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杜**、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5年10月21日以该纠纷已调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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