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王**、郭**、黄*、黄**、黄远远诉被告周**、胡*、李**、张*、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王**与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可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安徽康**责任公司、安徽康**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邹**与上诉人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夏*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芦中华与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永辉**江路分公司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