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全民、潘*与被告梁*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化全民、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化全民、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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