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化全民、潘**与梁**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全民、潘*与被告梁*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化全民、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化全民、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