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与被告王*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成于2014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原告林*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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