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李*、泰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