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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李*、泰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李*、泰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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