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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