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曲直、二审上诉人徐州*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吉*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