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持有、使用假币案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年底,被告人高**的父亲高**在卖玉米时收到伪造的人民币1万元,面额均为100元。高**知道后将这1万元假币拿走。2013年1月上旬至2013年3月28日高**在封丘县城及周边,谎称自己是被害人的熟人,取得信任之后以要送礼身上只有零钱需要换整钱为由将被害人的真币骗过后再以不需要为由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币退还给被害人。此期间,高**采取上述手段分别骗取丁**2000元,贾**700元,齐运浩2000元,蒋国礼700元,尹**800元,廉思华1400元。

2013年3月29日12时许,高**在封丘县城关镇黄池路中段被抓获,抓获时从其随身携带的提包内发现假币2300元。

案发后,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假币照片、没收凭证、收到条;中**银行货币真伪鉴定;证人高的证言;被害人丁**、贾**、齐**、蒋**、尹**、廉思华的陈述;被告人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向受害人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及悔罪表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2、3、4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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