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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管延*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延*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3年10月3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管延*以6200元从他人处购买2.8万元假币。2013年8月6日,被告人管延*在南乐县梁村乡张村使用伪造的人民币100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家查获伪造的人民币25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赵XX证言、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收入凭证、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案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明知是伪造的贷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管**当庭认罪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管延*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止2015年2月6日止)。

(所判罚金限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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