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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一案

审理经过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炎检公刑诉[2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伙同冯**(已判刑)、及绰号“阿*”、“阿林”(均在逃)四人驾车携带三百多张百元券假人民币窜至炎陵县,当晚入住方圆宾馆后,采用将真币和假人民币切割粘贴的方式在房间内变造了50张百元额假人民币,共计5000元,由被告人张**和冯**、“阿*”、“阿林”各持数张负责使用。12月30日下午至晚上,冯**分别在炎陵县城大华宾馆旁边黄**的南杂店、边贸市场罗**的文华商店、文化路唐**的永旺电器销售部使用变造的假币购买了物品后,因形迹可疑在炎陵县井冈路“新点网吧”路段被巡逻民警盘问检查,并在其身上发现号码为HD90269834疑似假币31张,计3100元。被告人张**也在炎陵县城内的数个商店使用了8张变造的假币购买物品,闻讯冯**被抓后潜逃至今。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方圆宾馆406房发现号码为HB90269698疑似假币279张,计27900元,案值共计32900元。经中国**陵支行鉴定,号码为HD90269834百元额纸币31张系变造的假币,号码为HB90269698百元额纸币279张系机制假币。假币现已被中国**陵支行没收。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冯**的交代,被害人黄**、罗**、唐**的陈述,证人余**的证言,炎陵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指认存放假币地点现场照片、假币照片、扣押清单,中国**陵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没收收据,本院(2009)炎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和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危害了国家货币流通秩序,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罪名成立。因现已归案的被告人张**和同案人冯**之间关于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互推诿,不宜确定被告人张**在其中的主、从地位。鉴于被告人张**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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