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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向在石狮市经营服装厂的何某某(已判刑)以每件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买8000件假冒JACKWOLFSKIN及THENORTHFACE注册商标的服装,并以每件人民币10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牟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40000元。

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向石狮市公安局投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书证归案经过工作说明、照片、投案前报备表、刑事判决书、THENORTHFACE商标注册证、鉴定书、价格证明、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JACKWOLFSKIN商标注册证明、鉴证书、价格证明、扣押清单、银行卡照片、工商银行账户信息、历史明细清单、信用卡交易明细、人口信息全项表、户籍及犯罪前科情况证明,物证服装样板照片,以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84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林某某予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林某某减轻处罚并予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林某某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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