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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孙**、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假冒注册商标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林*某向朱某某租赁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新溪村三社新区的厂房,设置了针车等生产工具,雇佣员工林*甲、朱某某等人生产假冒乔*品牌运动鞋,至案发时止共生产了6003双假冒乔*运动鞋。同时被告人林*某将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下黄新村昭灵新宫一楼及对面李**的民宅设置为鞋厂仓库。2014年7月15日该鞋厂仓库被查,公安机关从该鞋厂仓库查获并扣押了4300双假冒乔*品牌运动鞋,其余的已销售。经查,被告人林*某以每双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将1703双假冒乔*品牌运动鞋销售给同案犯林*乙(已判决)及被告人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780390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2年9月份至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林*通过淘宝网经营店铺u0026ldquo;淡洳霜u0026rdquo;、u0026ldquo;飞飞霜u0026rdquo;及通过微信营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假冒乔*品牌运动鞋。其中以每双人民币130元-150元的价格在安福市场购买假冒乔*品牌运动鞋228双,后通过淘宝店铺u0026ldquo;淡洳霜u0026rdquo;,以每双人民币169元-399元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70746元。以每双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林*某购买假冒乔*品牌运动鞋200双,后通过微信营销的方式以每双人民币140元的价格代发销售,销售总金额为28000元。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98746元。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从被告人林*某处查封到作案工具WEIBAO牌针车6部、荣晖牌冲床1部、制鞋成型流水线1条,并扣押了用于销售假冒乔*品牌运动鞋的电脑主机2台。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预交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林*预交罚金人民币5万元侯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林*乙的供述,证人朱某某、林*甲、林*丙、朱某某、林*丁、李**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查封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送货单,房屋租赁合同,淘宝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耐克体**限公司《鉴定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8039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87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主动预交罚金,其所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被告人林*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预交罚金,其所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认为被告人林*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扣押的假冒乔*品牌运动鞋四千三百双,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四、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查封的生产假冒运动鞋的WEIBAO牌针车六部、荣晖牌冲床一部、制鞋成型流水线一条及扣押的电脑主机二台,均予以没收,拍卖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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