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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李*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30000元)。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汪**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中所述罪犯汪**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汪**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汪**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汪**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6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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