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于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23日期间,为销售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购买及加工制作的服装上使用与“d′zzit”、“D∧ZZLE”相同的商标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31067元。常熟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3日在常熟市服装城尚品服饰店内查获假冒“D∧ZZLE”品牌挂标5525件、“D∧ZZLE”品牌洗标3700件、“d′zzit”品牌服饰191件、“D∧ZZLE”品牌服饰865件,共计价值计人民币72991元。被告人李*于2014年10月23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于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23日期间,为销售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购买及加工制作的服装上使用与“d′zzit”、“D∧ZZLE”相同的商标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31067元。常熟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3日在常熟市服装城尚品服饰店内查获假冒“D∧ZZLE”品牌挂标5525件、“D∧ZZLE”品牌洗标3700件、“d′zzit”品牌服饰191件、“D∧ZZLE”品牌服饰865件,共计价值计人民币72991元。被告人李*于2014年10月23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冯*、周*等人的证言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清点笔录、现场和实物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查获的被告人销售单据,商标权利人地素**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鉴定报告,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0405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所犯罪行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内量刑,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D∧ZZLE”品牌挂标五千五百二十五件、“D∧ZZLE”品牌洗标三千七百件予以没收并予以销毁,假冒“d′zzit”品牌服饰一百九十一件、“D∧ZZLE”品牌服饰八百六十五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