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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北镇市国土资源局 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阮**因诉北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阮**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北镇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编号2014001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该份告知书主要内容: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提供辽西北供水工程项目中涉及辽宁省北镇市大市镇大二村征地等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因此被告不予公开。理由是辽西北供水工程项目属于国家保密工程项目,相关信息不宜公开。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编号2014001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向北镇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镇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北政行复字(2015)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庭审中被告将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向法庭出示国家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两份文件标有“机密”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之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原告申请公开辽西北供水工程项目文件标有“机密”字样属于国家秘密。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告作出编号2014001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阮**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阮**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阮**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材料,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即使“辽西北供水工程”存在涉密项目,也可以通过区分公开制度予以公开。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秉持正义,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北镇市国土资源局未作答辩,但庭审时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阮**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辽西北供水工程”的相关信息内容。被上诉人北镇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审查确认该工程项目文件标有“机密”字样属于国家秘密。故被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编号2014001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北镇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北政行复字(2015)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判决驳回上诉人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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