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姚*珍诉被告无锡**委员会要求提供申请拆迁的系列证明文书、要求撤销已签订的安置协议并买还房屋、发给营业执照、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商店十年无经营的损失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珍于同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无锡**委员会提供申请拆迁的系列证明文书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经审查,原告姚**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2015)惠行初字第00042-1号、00042-2号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