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庄*贤诉被告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江**国土资源厅不服征收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我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庄*贤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经审查,原告庄**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庄**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