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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前洲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珍诉被告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前洲街道办事处要求履行拆迁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余*珍,被告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前洲街道办事处应诉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余*珍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经审查,原告余**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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