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房屋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朱**以原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变更被告为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应诉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邓**及委托代理人吴怡辰,第三人冯鸣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经审查,原告朱**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朱**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