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弓箭玻璃器皿(南**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工商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弓箭玻璃器皿(南**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以已启动相关民事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弓箭玻璃器皿(南**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弓箭玻璃器皿(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弓箭玻璃器皿(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