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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常州**育文体局行政撤销、行政裁决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章**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教育文体局(以下简称钟楼文教局)要求撤销开除处分及复核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常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章**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章**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申请再审人不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根据江苏省《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苏**(2004)237号)规定,即使对申请再审人作出处理,也仅应对申请再审人予以解聘而非开除处分。现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钟楼文教局的答辩意见与原审基本一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章**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察部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由江**事厅于2004年制定执行,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钟楼文教局可以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内容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本案中,章**属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上述规定处分并无不当。缓刑是有期徒刑刑罚的执行方法,并非独立的刑种,因此章**认为缓刑不应适用上述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正确。综上,申请再审人章**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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