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刘**诉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不予受理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1日,本院收到刘**的起诉状,要求判令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属于起诉人合法所有的座落本市马元巷1号的遗漏的部分房屋作出产权核定。

经查,2013年10月29日,刘**、刘**曾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属于起诉人合法所有的座落本市马元巷1号的遗漏的部分房屋作出产权核定。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钟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以刘**、刘**并未向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过要求对本市大马元巷1号房屋的遗漏部分进行产权核定的申请为由,裁定驳回刘**、刘**的起诉。该裁定已生效。本案中,起诉人亦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刘**的诉讼请求与其和刘**在(2013)钟行初字第26号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且未提供新的证据,也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