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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吴**、朱*福诉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民政行为救助不予受理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2日,本院收到吴**、朱**的起诉状,要求撤销常州市**会救济科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关于吴**同志的信访事项的答复》,并要求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就起诉人应当享有的救济费重新作出核定。

经查,2014年5月29日,吴**向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信访,要求其本人及其配偶朱**享受精简退职职工待遇。常州市**会救助科于2014年6月3日作出《关于吴**同志的信访事项的答复》,认为:1、根据**务院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第一条“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1962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指1965年6月)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的规定,吴**和朱**在1961年回乡时都只有20多岁,身体健康,不符合该条规定;2、根据根据**务院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第七条“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的规定,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目前有两种,一种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常州市的标准是570元/月/人),吴**和朱**已享受北港街道失地农民补偿金600元元/月/人,已超过低保标准;第二种救济是低保边缘,目前吴**和朱**的收入可以享受常州市低保边缘待遇,标准为1500元/月/户。并告知吴**如对该答复意见有不同意见,可自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或常州市民政局申请复查。吴**不服,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关于吴**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认定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作出的答复意见是恰当的,决定予以维持。并告知如不服该复查意见,可自收到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作出的《关于吴**同志的信访事项的答复》系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就吴**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作出的答复意见,并明确告知如果信访人不服,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因此,该信访答复意见书本身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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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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