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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姜*敏诉常州市**道房屋征收不予受理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初收到起诉人姜**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位于本市钟楼区西林街道邹*村委前墅蒋家村31号房屋面临拆迁,自2013年9月末,常州市钟楼**补偿服务中心对每一位村民发出了一张《拆迁通知书》,由其具体负责该地块的征收拆迁工作。起诉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出结论,此次征收拆迁是彻头彻尾的违法拆迁,因该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尚未取得相关用地批文,规划部门未核发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未核发过拆迁许可证,政府部门也未下发过征收决定并公告,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7日已确认该地块属于收购行为。故被起诉人的征收拆迁行为没有任何依据,故诉请法院,请求确认被起诉人的征收拆迁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常州市**道办事处系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据此,常州市**道办事处并非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机关,起诉人所列常州市**道办事处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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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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