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鲍**诉丹徒区谷阳镇政府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收到起诉人鲍**以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谷阳镇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起诉人鲍**诉称:2009年8月11日,谷阳镇政府与起诉人签订了《关于解决鲍**信访问题的协议书》,但谷阳镇政府一直未履行协议,造成起诉人经济和精神损失。起诉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谷阳镇政府按照协议按月向起诉人发放生活费,保证享有村干部的待遇,并赔偿起诉人医药费1000元及精神损失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案中谷阳镇政府与起诉人签订的协议,并非其依据行政职权所作的行政行为。起诉人以谷阳镇政府未履行协议为由所提诉讼,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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