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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镇江市规划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镇江市规划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认为行政职权机关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对违法行为人的行为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查处,目前正在查处程序过程中,且书面承诺依法及时公正的查处,其所诉的请求暂时已无必要,如原告发现镇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再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原告王**将再次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撤回对镇江市规划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对镇江市规划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镇江市规划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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