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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温岭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温岭市**管理中心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发现台州瑞**限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10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温岭市**管理中心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罗勤方,第三人台州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立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琚秋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4日,原告因其向被告提出给付申请时未明确系工伤保险待遇或先行支付,决定先予明确后重新向被告提出申请,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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