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蚌埠**有限公司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司)因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恒**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李*,被上诉人市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姬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市行政执法局的法定代表人王**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恒**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经审查,恒**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恒**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恒**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