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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蚌埠**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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