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代**与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怀远县人民政府、怀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徐*等与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固镇**心学校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杨**、王**与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邵**与蚌埠市**理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杨*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等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怀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