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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铜陵市郊区征迁执法中心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起诉被告铜陵市郊区征迁执法中心强制拆迁行政赔偿及补偿一案,经审查认为:该强制拆迁系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依据已生效的铜陵市国土资源局铜国土资责字(2011)99《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王*及本案原告付*(系王*母亲)所有的房屋予以强制拆迁。现原告将该强制拆迁申请人铜陵市郊区人民政府下属部门铜陵市郊区征迁执法中心列为本案被告诉求行政赔偿及补偿系错列被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付翠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被告付翠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陵**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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