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六安**有限公司诉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决定一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4)六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宣判后,六安**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六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被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