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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有限公司与六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六安**有限公司诉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决定一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4)六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宣判后,六安**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六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被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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