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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中与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中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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