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中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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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有限公司与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安徽祥**限公司与霍邱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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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与六安**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熊*与金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贾*与六安**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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