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庄村民组诉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亳州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第三人东牛市村民小组就争议土地如何使用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辛县王人镇王人行政村焦庄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辛县王人镇王人行政村焦庄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