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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行诉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于2015年10月2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孙**系涡阳县涡南镇双庙居委会双庙集居民,因宅基地与他人引起争议,2014年3月12日经涡阳县**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编号为20140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协议时涡阳县**解委员会不让起诉人孙**参加的情况下达成的,其行为违背自愿、合法的原则,应确认无效。2014年5月23日起诉人孙**因宅基地与他人引起争议一事进行信访反映,同年6月17日涡阳县涡南镇人民政府下发涡南政字(2014)102号文件作出了答复意见。由于涡阳县涡南镇人民政府的违法错误行政行为,给起诉人孙**造成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履行国家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涡阳县**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编号为2014005号人民调解协议无效;依法确认涡阳县涡南镇人民政府涡南政字(2014)102号文件违法;依法追究涡阳县涡南镇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赔偿起诉人孙**因此遭受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孙**诉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向起诉人一次性告知了需要补正的内容,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对孙**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孙**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行诉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确认涡阳县**解委员会2014005号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确认涡阳县涡南镇人民政府涡南政字(2014)102号文件违法;依法追究涡阳县涡南镇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赔偿上诉人孙**因此遭受的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上诉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诉求显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批复》第二项规定:u0026ldquo;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本案中,涡阳县涡南镇人民政府针对孙**的信访事项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意见,孙**对该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对于上诉人提出来要求追究涡阳县涡南镇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上诉人遭受损失的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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