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赔偿请求人侯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以二审发回重审后作出无罪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赔偿请求人侯某某以已与赔偿义务机关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侯某某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赔偿请求人侯某某撤回国家赔偿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鲤**第一城与鲤城住建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等人诉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黄**不服泉州市人鲤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行政二审判决书
黄环球请求石狮市人民政府、石狮市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石狮市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福建省泉**询有限公司诉石狮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崔**请求晋江市公安局行政赔偿行政二审裁定书
熊满满、泉州市**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张**、肖**与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例
晋江**有限公司、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隆*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