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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夷山**村民委员会中一、中二、中五村民小组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10月27日向武夷山市公安局颁发的武国用(94)字第02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将讼争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之后,又因换发新证、单位房改、与其他单位对换土地等原因,先后于2000年、2002年、2004年换发为武国用(2000)字第1057号、武国用(2002)字第2181号、武国用(2004)字第02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武国用(94)字第02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前,上诉人对之后的被上诉人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为武夷山市公安局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发证行为与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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