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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街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不服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国街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依据特定历史时期政策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管辖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对职工的退休工龄进行审核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二审法院直接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讼争的退休工龄认定问题,实际上是关于知青的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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